一、IEP是什麼?
(一)IEP=individual educational program(個別化教育計劃)簡單的說,它就是以個別化的教學為基礎,為個別學生或同質學生所組成的小組所設計的教育計畫,是特殊教育管 理工具。
(二)「個別差異」的觀念:
特殊學生在身心兩方面與一般學生不同,尤其在視覺、聽覺、語言與肢體等方面。例如在認知方面,學生的發展階段和速度都不同。
(三)「個別化教學」:
相對應於團體教學,在班級情境中,由教師針對學生的獨特性、差異性和特殊的學習條件所設計的教學或學習計畫。
二、法源基礎:
(一) 特殊教育法第28條: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,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,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,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。
(二)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: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,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,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;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學生能力現況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。
二、學生所需特殊教育、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。
三、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、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、日期、標準。
四、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。
五、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。
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,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、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、學生家長;必要時,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,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。
(三)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: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,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;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,應於開學前訂定。前項計畫,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。
三、有關IEP目標的擬定,應如何撰寫?
目前有關學生學年目標及學期目標的擬定,需針對學生有需要學習的領域進行撰寫,所以請學生的任課老師評量該生在此科目的表現,如果程度與班上同學一樣,則不用撰寫該科(領域)目標,若有調整的需要,請依學生的特殊需求進行彈性調整,如:以作業完成度或學習態度等為學習目標。
四、如何撰寫IEP之長短期目標?
(一)長期目標的擬定
長期目標是學生一學年應發展的範圍、重點或方向。可依據課程、教學時數、學生學習能力、起點行為等資料來參考。
(二)短期目標的擬定
短期目標為長期目標的具體表現,在長程目標確定後才能敘寫。
1.每一項行為目標需包括:
(1)對象:指誰要完成教學所預測的行為,通常指「學生」。
(2)行為:指達到目標的具體行為。通常是用「寫出」、「說
明」或「列出」等。
(3)結果:指行為產生的結果。如「能說出動物名稱」。
2.撰寫行為目標時須注意以下幾點:
(1)是學生導向,非教師導向 。
Ex:培養學生的閱讀能力(教師導向)
能說出本篇文章的大意(學生導向)
(2)是學習的結果,非學習活動 。
Ex:研究蝴蝶的生活過程(學習活動)
能標註蝴蝶生活過程的各個階段(學習結果)
(3)必須是清楚可觀察的
能熟悉面積的求法(含糊不清)
能計算任何平面幾何圖形的面積(清楚明確)
(4)每項行為目標必須只包含一個學習結果
能說出光合作用的意義及其所需的要素(兩個學習結果)
能說出光合作用的意義(一個學習結果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