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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0月 26 週一 201508:46
動作機能訓練課程計畫
- 10月 26 週一 201508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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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0月 15 週四 201500:24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
相關資訊查詢: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/LawSearchResult.aspx?p=A...
第 1 條
第 2 條
第 3 條
第 4 條
第 5 條
第 6 條
第 7 條
第 8 條
第 9 條
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,其範圍如下:
一、國立高級中學、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。
二、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、職業學校。
三、國立大學附設(屬)國民中學、國民小學。
本辦法之適用對象,為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
。
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,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:
一、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得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。
二、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,提升學習成效。
三、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、編選適當教材
、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。
學校應成立分散式資源班、巡迴輔導班或實施特殊教育方案,提供特殊教
育相關資源及服務。
學校應整合普通班、集中式特殊教育班、分散式資源班、巡迴輔導班、特
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,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。
學校應為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生涯輔導,並依學生能力、性向
及需求,提供升學、就業之轉銜服務。
學校應主動邀請家長、社區人士、教師及學生等擔任志工,協助就讀普通
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,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。
學校應整合相關特殊教育及輔導資源,提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家
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、家庭諮詢、輔導、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,
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。
學校應提供教師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教學、評量及行政等
支援服務。
教師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良者,學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
獎勵。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- 10月 15 週四 201500:22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
相關資訊查詢: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/LawSearchResult.aspx?p=A...
第 1 條
第 2 條
第 3 條
第 4 條
第 5 條
第 6 條
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,其範圍如下:
一、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。
二、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。
三、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。
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,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(
以下簡稱本會),其任務如下:
一、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。
二、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,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
務。
三、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。
四、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、個別化教育計畫、個別輔導計畫、特殊教育
方案、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、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。
五、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、獎補助學金、交通費補助、學習輔具、
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。
六、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、評量調整,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
。
七、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。
八、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。
九、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。
十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、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。
十一、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
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校長兼任之,其餘
委員,由校長就處室(科)主任代表、普通班教師代表、特殊教育教師代
表、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、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
之。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
前項委員之組成,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,由校長依前二
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。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。
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,均由召集人擔任主
席;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,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本會之決議,以過半數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本會必要時,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。
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